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获悉,从4月1日起,昆明市将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门诊医疗费报销作部分调整。通过调整将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费报销水平,规范服务和管理,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调整包括三大方面。一是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增加血友病、癲痫、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三个病种,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的病种扩大为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廇、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癲痫、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八个病种。
此外,实行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门诊大病”门诊用药报销范围,选定一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就医医院,以此规范“门诊大病”门诊医疗费管理。
调整的内容还包括,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患“门诊大病”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费用进行结算。起付标准为: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报销比例为: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5%。学生、儿童患白血病、血友病及恶性肿瘤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超过城镇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70%。(都市时报 记者杨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