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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公布今年下半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09-12-28 23:15:17      来源:昆明信息港

    2009年昆明市消费投诉总量与去年相比呈下降趋势,但产品质量、安全、价格、营销合同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更好地帮助消费者维权,昨天,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今年下半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机票代理公司失误 12岁儿童错买半价票

    今年8月,聂女士为自己和女儿在某机票代理公司预定了两张昆明到青岛的八折机票,共计票款3000元。登机时,机场以聂女士的女儿已满12岁不能使用五折儿童票为由,拒绝办理登机牌。因距离飞机起飞只有半个多小时,聂女士无奈只得补了一张全价票,价格1860元。

    从青岛返昆后,聂女士多次与机票代理公司商谈退票一事。遭拒绝后,聂女士因不满机票代理公司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为由,投诉到五华区消协,要求机票代理公司赔偿她1860元的经济损失。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及相关规定:聂女士已将女儿的身份证明提供给机票代理公司,因此是机票代理公司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将年满12周岁儿童按照儿童票出票,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调解:最终由机票代理公司退还机票差额票款,补偿500元,另外再赔偿损失费300元,共计赔偿聂女士800元。

    案例二

    小吃店售不洁食品消费者现中毒症状

    今年9月13日傍晚,一消费者在金桥花园某食品连锁店购买了熟食制品香辣鸡和卤猪肉,一家人吃了以后出现腹泻、恶心、发烧等症状,其中两人在附近的社区医疗卫生院进行了输液治疗。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赶到该店检查,发现该店卫生情况不是太好,于是立即通知经营户暂停营业,并建议经营户带消费者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经诊断,消费者是因吃了不干净的肉类而出现的病状。

    按《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最终经营户承担了医疗费共计2369元。同时,相关卫生部门对该店所售的卤制品进行了检测监管。

    案例三

    假牙质量不合格门诊先行赔偿

    今年6月,方先生向安宁市消协反映,他在安宁某口腔门诊部订做了4颗钛合金烤瓷牙,安装后身体感到不适。他怀疑假牙质量不合格,于是送省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不符合质量标准。

    方先生要求门诊部退还烤瓷牙制作安装费2800元、鉴定费800元,同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4400元。而口腔门诊却以钛合金烤瓷牙质量不合格与自己无关拒赔。

    了解情况后,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法》第35条告知门诊部需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并根据口腔门诊提供的昆明某牙齿制作有限公司口腔门诊电话,联系上该公司。最终被诉方当场退还了烤瓷牙制作安装费2800元、鉴定费800元,赔偿消费者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4400元。

    案例四

    理发被剪破伤耳朵消费者获赔1000元

    今年7月15日,云南师范大学一学生在呈贡县一家理发店理发时,被理发师王某不小心剪破右耳朵,流血不止。遂到附近医院进行治疗,缝了3针。虽事后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240元,但消费者认为伤口会留下疤痕,要求王某支付1500元作为赔偿费。

    经多次协调,最终理发店赔偿消费者损失费1000元。消协提醒,依据《消法》第7条、第1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五

    销售不合格蜂王浆经营者退款还被罚

    今年10月,徐先生到官渡区消协菊花分会投诉,他在某蜂产品经营部花6000多元购买的蜂王浆有质量问题,要求消协工作人员帮他讨回购货款。

    消协工作人员随后要求把蜂王浆取样送到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相关规定,该经营部负责人主动退还了消费者的全部购货款。其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也给与相应处罚。

    案例六

    家用地毯被染色 洗衣店赔了200元

    今年9月,王先生在十里长街中林佳湖花园旁某洗衣店干洗家用地毯。取地毯时,他发现地毯已被染色。多次与商家协商,均被推诿。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地毯染色是干洗店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经调解,洗衣店赔偿了王先生200元。

    案例七

    旋耕机频频故障误农活

    今年5月初,禄劝县转龙镇辖区内3户农户购买的下乡产品旋耕机在使用过程中,屡屡发生故障,反复修理多次,无法正常使用,既耽误了农活,又给农民造成了较大损失。

    经调解,厂家及销售商同意对1台作退货、2台进行整机更换处理,为此,共为3农户挽回经济损失17650元。问题农机被工商机关查封扣留,待相关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后再作处理。

    案例八

    菜苗生重病供货商买单

    元谋县的王先生到嵩明县嘉丽泽承包土地种蔬菜。今年5月15日,王先生向嵩明县某育苗基地张先生购买菜苗4万株,每株单价为0.04元,合计金额1600元。栽种20天后,大面积的菜苗出现大根病,造成数千元的经济损失。

    消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王先生提供的购买菜苗的付款收据在背面虽有双方简单的要约条款,却只包括菜苗大小的要求,交货时间、方式、数量、付款办法,对菜苗病害并未提及。

    因此,消协只能向农业部门咨询请教,判定大根病属蔬菜的不治之症,起因比较复杂、广泛。于是,根据《合同法》、《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张先生退还王先生购苗款1600元及500元的拉苗运费,合计2100元。

    案例九

    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失要补偿

    今年5月18日,石林一农民在石林县城一农药经营店内购买一包80克的“甲霜磷锰锌”,主要用于预防葡萄的“双霉病”。但当他把所购农药喷施在自家1.8亩的葡萄地后,大部分葡萄出现“烙果”症状。经营者表示,经营者购买药物时,没说清楚葡萄的病症。

    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由于农药属特殊商品,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告知使用农药的方法、剂量,及其他注意事项,但农药经营者没有提醒农户所购农药喷施后对葡萄果子会有影响,所以经营者应补偿消费者3500元。

    案例十

    无统一国标也不得推卸责任

    今年7月,富民县东村乡咱拉箐村有3家农户在东村街的一家农资店,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分别购买了50公斤、25公斤和100公斤的豌豆种。播种后,3家农户都发现豌豆生长成熟不好,挂果少、果形差,根本就不像2007年购买的“镰刀豌豆”种,可农资店开具的售货凭证上明明写着“镰刀豌豆”种。到11月份豌豆成熟季节,3家农户种植的“镰刀豌豆”收成接近绝收,他们多次与农资店协商未果,农资店以“国家对豌豆种没有统一标准”为由,拒绝赔偿。

    为此, 消协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售出的商品不能以国家没有统一标准为由而推卸责任。最终,经营者同意以每公斤豌豆种25元的标准补偿3家农户,他们分别获得1250元、625元、2500元的补偿款。(都市时报 记者吴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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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孙红亮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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